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,茲摘要如下:
一、住宿費用修正為不分職務等級,每日限額為同一數額,區分為平日 3500 元及假日 4500 元。(修正規定第二點)
二、增訂騎乘公共自行車費用,亦得覈實報支交通費。(修正規定第五點)
三、修正駕駛自用或租賃(含共享)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,分別以每公里 3 元、 2 元報支。(修正規定第五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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