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3 月 4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409 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二、旨揭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,由本人填具獎勵金申請表,並檢附勳章、獎章證書,送經服務機關(構)審核後覈實發給,但服務機關(構)因故未能於該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發給獎勵金者,至遲應於該要點修正發布之次年度發給。再查該要點第 7 點規定,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領有勳章、獎章者,得比照規定辦理。
三、協助宣導獲頒勳章、獎章之當事人至 MyData 系統查詢及申請勳章、獎章獎勵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