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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林昭慧 - 人事室 | 2024-08-21 | 點閱數: 35

一、臺南市政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,自 114 學年度起實施。

二、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、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,因業務性質特殊,應休畢 10 日之外,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應核實發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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