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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站管理員 - 教導處 | 2017-06-23 | 點閱數: 1021

■作業依據: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: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 一、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 二、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 三、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 四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 ※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【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修正】」。

■公告日期: 2017-06-23
■保有機關:臺南市立重溪國民小學
■聯絡方式
  地  址: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 2 段 2 號
  電  話:(06)6231824
  電子郵件: kaichung103@tn.edu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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